剪辑电视剧算侵权吗

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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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视频软件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

之前,有知名电影解说人就被电视剧版权所有方,起诉到法院诉其制作的内容侵权了。这也是现在加强法律对作品原创版权的保护趋势。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随着自媒体的兴起,每天都会产生海量的内容,在各个自媒体平台展示。然而这其中有些视频内容在剪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据华律网小编了解,随着国家对于著作权法的落实,对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幻影

幻影

一、剪辑电视剧算侵权吗


1、剪辑电视剧属于侵权行为。

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视频软件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相关的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原创作者具有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在征得版权人的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非法剪辑,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什么是侵犯著作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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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花仙子

花仙子

法律分析:

剪辑电视剧片段违法,未经他人允许剪辑电视剧片段属于侵害他人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格式化、回忆

格式化、回忆

剪辑电视剧属于侵权行为。

立夏

立夏

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显然构成侵权。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大量传播并持续推荐影视剧作品的核心剧集及精彩片段,已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的实质性替代。
因此,将影视剧剪辑成片段上传至平台进行播放,构成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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