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像配音稿范例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南振中委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全程连续的询问录音、录像是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建议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以全程连续的询问录音、录像为依据。
他同时建议将草案中“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应当”表示理所当然,应该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作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侦查人员自行选择是否录音或者录像。
同时,不少组成人员认为,允许辩护人在场也可以有效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指出,草案二审稿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建议后面增加一句:“公安、司法机关也不得派人在场”,以便给辩护律师创造一个较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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