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宣传稿
一、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
1、不准在山上烧黄蜂、烧山赶野兽。
2、不准在林区内丢烟头、火尾。
3、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
4、不准在山上烧木炭。
5、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放孔明灯。
6、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坎、烧稻草、秸杆。
7、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
8、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9、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
10、不准在高温天气进入林区内炼山。
二、森林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火灾所在村委会报告。
2、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3、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接到扑救森林火灾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三、扑火安全“五不准”:
1、不准残疾人员、孕妇、儿童参与扑火。
2、不准单独行动,服从统一指挥。
3、不准直接扑打火头。
4、不准疲劳打火,带病打火。
5、不准夜间打火。
四、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处理办法:
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因违法用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绝不手软。
如您需要将以上宣传片解说词转为mp3,请联系微萌配音客服(同微);如您不会写文案,也可以联系我们哦,期待您的咨询。
上一篇 :新甫街道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稿
下一篇:春节安全防范工作的通告宣传稿